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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中介人(居间人)系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牵线搭桥的媒介角色,只要其居间为双方提供了签订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起到了媒介作用,即与委托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委托人应为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如果经中介人的牵线,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中介人提供了相应的媒介关系,中介人都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
法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的中介费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活动费用是中介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中介费(即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论中介人是否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中介人都要自己负担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

        中介合同是有偿性委托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任一方解除委托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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