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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之法律要点之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及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一、赠与的概念解析

《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性质的合同,也为单务合同,一般仅需赠与人单方作出即可,无需受赠人进行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的限制

赠与人承诺赠与后,并非合同一定就会生效,也并非受赠人可依据赠与合同要求履行赠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663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6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虽然为单务合同,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处分权利的表现,但赠与也兼顾着社会中的善举,为了相关权利的维护及公平公正的实现,法律上对此加以了限制,赠与需要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设置撤销权也是为了防止那些随意处分权利而后又反悔或一边享受赠与一边侵害赠与人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三、赠与合同撤销之例外

我国的法律兼顾着天道、人情等善良风俗,虽然法律规定对于赠与的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对于有公益性质及道德义务的赠与是不支持撤销权的,且对于该类赠与合同,受赠人亦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 

第606条 【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产赠与的情形中,若未办理变更登记,即使房产证已在办理过程中且受赠人已实际入住赠与房屋,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的转移并不以交付为准,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如果在房产份额的赠与上一定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是不发生物权的变动的,出现纠纷后对方是可以依据赠与的撤销权进行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亦规定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故对于房屋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对于赠与的行为也将是镜中花、水中月。

五、父母为子女提供资金买房或直接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需区分有无有约定及婚前婚后行为。

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年轻人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房屋车子等生活物品更多的都是父母帮其购置,然对于该财产的归属法律上亦有不同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1064条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婚后父母购买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一般将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对于财产的赠与尤其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要明确,否则出现纠纷后亦将追悔莫及。

六、法律实务中常见的赠与问题解答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对情人的转账,另一方要求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一般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情人的转账可以归类为赠与行为,法律上虽然对于夫妻双方均有处分财产的钥匙权,但对于该处分也仅是为生活需求的小额财产处分,且一方对于情人的转账赠与明显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无明确分割约定,转账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经另一方同意,否则亦应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对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未经另一方追认应属于无效,故出轨一方的转账应属于全部无效,返还财产也应是全部赠与财产。

2、父母为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婚后因双方矛盾导致离婚财产分割,父母主张支付首付款为借款,实务中,一般需要综合出资的目的、有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后续有无还款的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贷,如无借贷情形且无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一般法院将认定为赠与,该出资也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3、仅有转账凭证,但无明确证据证明属于婚外情的赠与,且“小三”否认婚外情的,对于返还财产应如何认定。婚外情的赠与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但如果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该赠与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无法证明属于出轨行为的赠与,且对方无法证明属于其他财产往来,按照无权处分赠与无效,其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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