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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是否有效?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三种情形,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债权权利的方式之一,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将权利变现,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但实践中存在双方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现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该约定所形成的约束力会及于哪一方?我们将就债权转让的效力和约束力展开讨论,并介绍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李迈律师在此领域的专业知识。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权主体进行变更的转移形态。该行为一般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三者关系,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有保证人,亦必须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对债权转让及其范围作出规定,指出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三种情形;并针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能否转让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表明如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将债权让与第三人,金钱之债下第三人不受上述约定约束,而非金钱债权仅对恶意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该非金钱债权。

此外,针对受让人,还应当防范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上文所提及的受让人应确保债权人有效通知债务人,还包括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让与合同、防止所受让的债权存在瑕疵、提防债权存在多重让与的情况等众多问题。

总之,债权转让涉及多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许多法律风险暗藏其中,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债权转让较之从前也有了不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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