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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企业是否可以随意调岗
在生活中,企业可能会因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对员工作出岗位调整。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想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其实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将事后协商变为事前协商,即通过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

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调岗约定,就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吗?如果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那又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

甲于2017年3月进入A公司研发部门工作,该公司的研发部下分3个研发小组,甲在研发一组担任研发工程师,月薪为8000元。工作一年后,A公司发现由于甲研发能力的欠缺,几次项目研发都因其而导致进度延迟。2018年4月,研发部门对研发小组成员进行半年度考核时,甲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由于3个研发小组组长都不愿意甲加入其团队,研发部门经与公司人事部和售后服务部协商后,由公司人事部发出通知,调整甲的工作岗位至售后服务部,担任客服专员,月薪2800元。
但甲表示客户专员的职位和其原来的岗位差别过大,因此,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人事部在多次敦促甲报到后,甲仍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A公司于是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不符,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岗位调用
法院判决:

庭审中,A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甲旷工数天,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甲认为,公司将其从技术岗类调整到行政类岗位,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的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客服专员,与甲之前的研发工程师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甲不构成旷工,公司应该支付给甲经济赔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调岗必须注意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联系,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自主用工行为。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薪酬待遇没有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属于合法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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