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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法律解读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法系中的一项传统制度。我国民法典对不安抗辩权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01、相关法条梳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02、立秋节气知多少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时候,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后履行义务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涉及不安抗辩权。(2)当事人双方所负的义务必须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的义务没有先后之分的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论是不安抗辩权还是后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有先后之分的履行义务而成立的。(3)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4)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若没有确切的证据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合同中止履行,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2)解除合同: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应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提出抗辩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后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要求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要求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因中止或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可根据法条直接提出抗辩,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在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03、相关工作建议

结合法条及司法实务来看,不安抗辩权并不是可以任意使用,在实务中,当我们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双务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各项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且我们必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几种法定情形。若我方证据不足而直接中止履行,将反而构成违约行为。

2.我们除了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还要对对方能否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当作全面的了解,否则即使我们基于对方的履行现状而提出中止合同,后期也有可能难以实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实务中,注重通知的送达以及证据的保留。当我们基于法定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应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且通知中应包含:(1)明确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2)我方明确中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3)给予对方合理、具体的期限予以整改。待上述期限届至时,我们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向对方主张违约赔偿。

4.基于合同的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当对方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经恢复履约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我们仍应配合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若一味追求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注重客观现实的,可能导致我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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