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2 16:30浏览量:836
一、违约职责的概念
违约职责也称为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职责所承当的职责。《合同法》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违约职责具有以下特色:(1)违约职责以合同的有用存在为条件。(2)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所发作的职责。假如当事人违背的不是合同职责,而是法令规则的其他职责,则应负其他职责。(3)违约职责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联系具有相对性,因而违约职责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职责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发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按照约好处理。
二、违约职责的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则的违约职责归责准则为严厉职责准则。因而只需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不管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许约好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建议免责。
2.不存在法定和约好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职责的品种违约职责的品种依据合同当事人违背职责的性质、特色能够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品种型,每品种型又能够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实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清晰标明其在实行期到来后将不实行合同,或许其行为标明其在实行期到来今后将不或许实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差异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经过意思标明清晰表达自己不再实行合同的志愿。
2.届期违约。在实行期限到来今后,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能够分为不实行和不适当实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则,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挑选按照《合同法》规则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许按照其他法令要求其承当侵权职责。依据《合同法解说》的规则,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时作出挑选后,在一审开庭曾经又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改变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贰言,经审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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