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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购买网课后悔了,还能申请退费吗?
线下报了补习班不想去了可以与相关机构交涉协商,可线上购买的网课不想要了,该如何处理?能不能也申请退费?

答:当然可以。区别只是难易程度,退多退少。

网课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付款后一次性打包移交全部网课(包括课件和视频、音频等)。这种情况下是申请退费难度较大。另一种是根据教育机构的学时安排,实时或者分期进行网络直播教学或者发布录课视频。这种形式下申请退费的理由更加充分。

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第二种情况下的所支付的网课费用,本质上就是预付费。

购买网课这种无形的知识产权产品,很难去评判质量是否如其承诺一样的,只能就各人自己的服务体验进行决策、评述。虽然商家在此前的”公开课“中是有“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但只有合同上的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规定和协议才受法律约束,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是否属于诈骗吗?双方又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则是合法有效的。楼主并不是基于误解或是错误认识交学费,而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满意课程安排和质量后悔了,不属于被商家诈骗。

主张诈骗难度很大,那又感觉实际体验和承诺相差太大,正常人的第一反应就是退费,我不陪你玩了。那么恭喜你,第二关的退费难,就会横贯在你面前。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退费规则,这种有气无处撒,我也能感同身受,在初入大学时被学姐诱骗报名了英语俱乐部的学习课程,真实体验和宣传效果完全不一样,说多了都是泪。一提退费,甜美的客服小姐姐就会告诉你,“不符合退费条件。”


不过不要灰心,也并不是全部白纸黑字的字,都作数,商家说啥就是啥。因为在商家给你的那张写满对你权利限制的合同上面,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霸王条款”。

典型的网课霸王条款有哪些:

(1)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2)申请更换班型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3)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4)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上述条款,都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其法律后果都是涉嫌无效。

注意哦,是涉嫌无效。在没有生效司法判决之前,你没办法说商家按照霸王条款处理是错误的,因为你有理,人家也有你签字画押的合同。“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又害怕走法律程序费时费力,最后结果可能还不如人意。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综上所述,打官司并不是最优解。建议向公司属地拨打12345进行反馈,12345会直接给当地监管部门下达工单。记住,网课退费原则上就是按照课时退费(可以考虑扣除合理费用),而不是按照缴费时间退。另外,咱们语气可以温和,态度必须硬气。

最后换位思考一下:

买课容易退费难,那是对你而言。

何曾想,对商家来说,不要是煮熟的鸭子飞了嘛~


附:

由我国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网课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付款后一次性打包移交全部网课。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申请退费的。另一种是根据教育机构的学时安排,实时分期进行网络直播教学或者发布录课视频。这种形式下申请退费的是予以支持的。

至于楼主所说退款部分或是全部应根据合同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来确定。虽然商家是有“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但只有合同上的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规定和协议才受法律约束,具有法律效力。

很理解对于退费规则的变更—“霸王条款”痛恨,因为我也能感同身受,在初入大学时被学姐诱骗报名了英语俱乐部的学习课程,真实体验和宣传效果完全不一样,说多了都是泪。“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那么是否合法呢,属于诈骗吗?关键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了则无效,如果不违反,双方又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则是合法有效的。其实不属于诈骗,楼主并不是基于误解或是错误认识交学费,而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满意课程安排和质量后悔了,不属于被商家诈骗。

由我国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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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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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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