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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责任
昨日,一则新闻在社交网络平台一时激起千层浪:一名吴姓考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数学考场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作弊,对试题拍照后上传至“小猿搜题”App。谁知,该照片因清晰拍摄到试卷考生名字、考场座位号码等信息被审核的工作人员发现,经工作人员举报后事发。现官方通报对该生的作弊行为查实并进行了处理。

高考作为打破阶层固化的重要途径,其公平公正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也正是基于此社会背景,早在201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对考试作弊问题补充了处以刑事处罚的最新规定,并在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对此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更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情形
1.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组织者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罪处罚的对象是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组织者。《解释》第一条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概念作出了具体阐释,而当组织作弊具有《解释》第二条的情形的应当认为构成“情节严重”。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作弊
2.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前或之中出售答案者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本罪处罚的对象是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人,不包括购买试题、答案的人。购买试题、答案的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此处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试题答案。若是虚假的试题答案,并未侵犯本罪所保护的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应当构成诈骗罪。接受试题、答案的人是否使用了试题、答案,并不影响出售者的定罪。出售者具有《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枪手”和考试者可能构成代替考试罪
本罪处罚的对象是替考的“枪手”和应考的考生。《解释》第七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4.  作弊者可能面临禁考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作出规定: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于使用了上述方式进行作弊的考生,应当处以何等程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对此作出规定: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生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理。

高考确是影响人一生的重要关口,但诚信考试是一个社会的公约,更是一种自信的气度。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从而让失信行为乃至可能发生的刑事处罚影响自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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