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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开始的时间误区
生活中遇到很多人,上了一定的年纪,但是不愿意立遗嘱,一个原因是,对于死亡的忌讳,还有一部分人对于遗产继承存在误区,以为订立了遗嘱,自己的财产利益会立刻受到损失,事实上并非如此。

遗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才转化为遗产发生继承。同时在法律上,死亡也分为两种。

继承开始的两个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继承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确定遗产范围和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时间,还是遗产分割和放弃继承权应当溯及的时间,也是继承权的请求保护时效的起算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起始时间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这在大多数情况是通俗易懂,被大众广泛认可的。但如果发生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被继承人失踪下落不明时,该如何确定他的死亡时间呢?

通俗意义上的死亡是指生命终止,是生命系统所有的本来维持其存在属性的丧失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终止。其判断标准分为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和脑死亡说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脑死亡成为判断自然人死亡的更常用的判断标准。
但自然人的死亡不仅包括自然死亡,还有宣告死亡一说。它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遗嘱

依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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