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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担保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的因为各种原因会替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又担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替他们承担债务。但事实上担保人并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担保司法解释规定。

下列几种情形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但保责任: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民法典
《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是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需要了解的一些关于担保的法律知识,对我们自身权益地保护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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