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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一说民法的正当防卫
  说到正当防卫,我们都不陌生,然而对正当防卫的一般理解多是发生在在刑事案件中,即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对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实践中有影响的正当防卫案件也多以刑事案件居多,人们对正当防卫的理解面过窄,多种原因造成对民事领域的防卫行为认识不到位。

       其实在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应该更为多见,只是遇到实际问题人们没有意识或者不能很好地用正当防卫的理论维护合法正当权益。有可能一个正当防卫人却被作为侵权人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下面这个案例中,正当防卫人就被实际的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最后经历了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最后被确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
发生黑龙江七台河市的一个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例:2018年9月,孙X与吴XX在小区楼下发生争执,孙X对吴XX当场实施打骂。为阻止孙X施暴,在场的刘X在孙X后方拉住其衣服领子,将其拉倒,致孙X倒地受伤。孙X诉诸法院,要求刘X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审查认为,孙X正在对案外人吴XX实施谩骂和殴打行为时,刘X从孙X后面拽住其衣领,是为了制止孙X对吴XX的侵害,目的正当;在孙X殴打吴XX时,其二人发生肢体接触,刘X为将二人分开,才将孙X拽倒在地,手段合法;刘X将孙X拽倒后,并未实施其他侵害孙X的行为,故刘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判决认定刘X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就是发生在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为避免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的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此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侵害事实,侵害的事实必须是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造成重大损失;
3、须以合法防卫目的,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或挑拨行为的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
4、防卫必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可以对其人身也可对其财产实施;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程度,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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