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07:57浏览量:2968

甲、乙因小事发作口角,甲怀恨在心。一天乙单独回家,途中被甲等三人拦住,上来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已被打不过,急欲抽身,在甲挥拳向其打来时,朝甲猛力反击一拳,回身逃走。甲被打后当即倒地。经医院确诊为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月余,前后共花去医药费数百元。甲出院后要求乙补偿其医药费,乙回绝补偿。
此案中乙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而对施行危害的人所采纳的形成必要危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要具有以下条件:
1、有必要是针对不法的危害行为;
2、不法危害行为有必要是实践存在的,不是防卫人片面幻想或估测的;
3、不法危害行为有必要是正在进行的;
4、防卫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公共、自己或别人的权益;
5、正当防卫有必要针对不法危害者施行;
6、不该超越必要的极限。
防卫行为在此极限之内的,是对社会有利的正当行为;假如超越了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防卫就失去了正当性,理论上称此为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规则: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乙在被数人殴伤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自己遭受更大的危害,在甲等持续施行危害行为时,将甲打伤,其行为契合正当防卫所具有的条件,因而乙不承当法律责任。可是,假如在上述场合中,乙将甲打死或打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就要承当必定的刑事责任了。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