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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调休没用能否换成加班费
临近春节假期,许多人在准备离职或是已经办完离职手续之后,才发觉自己加班积累的“调休单”还没有用过。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不能给予休息加班的员工补休,则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如果员工辞职调休单还没用过,这些调休单还可以换成双倍工资吗?

01案件回顾

小王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不仅日常工作繁忙还经常在周末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规定在行政部门填写加班单,经领导批准后换取一张调休单,一年下来积累下了二十天的调休。

后来小王感觉到这种工作强度影响到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小王办好一系列离职手续之后,才想起自己还有二十天的调休单没有用完,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按200%的标准支付二十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但公司认为调休单应在公司任职期间使用完毕。而小王现已离职,所有的离职程序都已走完,所以调休单已作废,不同意再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小王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调休单的天数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费。

02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王向仲裁委员会出示了二十张调休单,每张调休单上都写明了小王的加班时间,可给予调休一天,并附有经理和行政部相关人员的签名。

小王认为,这些调休单记载了其加班的日期,并由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证明了她存在二十个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在核对调休单后认为,虽小王在休息日加班是事实,但是公司已经给予了调休单,小王应当使用调休单自行休息。但在辞职之前没有享受调休是其主动放弃调休权利,故不同意折算成加班工资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司对加班的员工开具调休单,是一种安排补休的方式,也是在按法律的规定操作。在综合考虑事实和双方的责任后,公司同意协商解决,支付小王部分调休单的费用。
加班费
02律师解读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而调休单,正是公司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小王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现实中,有许多劳动者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经常会出现来不及用掉调休的现象。但是,无论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的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并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作废。

但是,由于每个公司对于补休有不同的规定,劳动者在拿到调休单时应当留意一下休单的使用说明,有效期等。所以劳动者应当及时使用调休单,以免调休单失效,不能够一味想着离职之后把调休时间换成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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