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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法自行协商分割的时候,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中关于财产争议部分。
总体意思就是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处理原则与合法夫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方式类似,按共同财产去理解,去要求分割就可以。当然,如果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活事务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也是要共同享受,共同承担。
另外,如果是青春损失费之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应该分割现有的财产,对于其他要求,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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