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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春损失费受法律支持吗
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词汇,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或恋爱期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分手或离婚的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 “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但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看,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
二、没有青春损失费,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补偿
1、在我国法律当中,从来没有要求男女双方在离婚或者分手的时候,哪一方需要给对方支付必要的青春损失费。只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有过错(如重婚、家暴、与他人同居等)的话,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是没有青春损失赔偿这一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后,《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当中从来都没有提到青春损失费的这个概念,意味着跟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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