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合同被辞退时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7 12:13浏览量:2372
案情
徐某自1995年1月起,一向在一家公司上班。起先5年,公司对徐某实施固定薪酬。后改为计件薪酬,实施多劳多得。但公司对徐某一向都是按临时工处理,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1月,鉴于徐某现已60周岁,公司遂将徐某解雇。由于公司一向未为徐某交纳养老保险费,亦未为徐某申报处理退休手续,导致徐某日后日子无着。而公司又以同徐某长时间无劳作合同、是按件计付薪酬为由,回绝给徐某任何补偿。徐某遂提起了诉讼。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公司应当为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一起还必须付出徐某自应当处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到实践收取退休日子费时的日子费。
焦点
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平常按件计付薪酬,用人单位应否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
一方面,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作联系。自1995年1月起,徐某一向都是在公司作业,彼此之间长时间存在处理与被处理、需求劳作与供给劳作的联系,尽管今后收取的是计件薪酬,但计件薪酬仅仅收取劳作报酬的一种方法,并不包含各项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徐某处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则交纳养老保险费。由于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现已明确规则:“劳作法实施后,一切用人单位与员工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各类员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相等的。”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为徐某申报处理退休手续。根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阻止和纠正违背国家规则处理企业员工提前退休有关的问题的告诉》的规则,国家法定的企业员工退休年纪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徐某已超越法定的退休年纪,公司理应为徐某申报处理退休手续。鉴于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现已导致徐某未能按规则的年纪退休并收取退休日子费,决议了公司还应当付出徐某从应当处理退休时到实践收取退休日子费时的日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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