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单位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8 11:50浏览量:948

广东某设备制作有限公司员工赵某因合同问题与单位发作胶葛。赵某于1971年8月入职该厂,该厂在1995年9月实施全员劳作合同制,两边签定了合同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的劳作合同,并一向坚持劳作合同联系。2003年8月12日,该厂向赵某宣布《续订劳作合赞同向书》,赵某表明乐意续订合同,要求合同无固定期限。8月29日该厂向赵某宣布《续订劳作合同通知书》,表明与赵某续订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赵某坚持依照《劳作法》第二十条规则,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两边在续订劳作合同期限的问题上出现不合,终究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该厂与2003年9月12日向赵某宣布《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表明不与赵某续订于2003年9月30日届满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两边的劳作联系停止。赵某对此有贰言,并到有关部门投诉。
问:赵某因合同期限与单位发作胶葛,请问劳作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现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则劳作合同的期限有三种:第一种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则合同的有效期,如1年、3年等;第二种是无固定期限,即劳作合同不规则详细期限,一般理解为长时间合同或终身合同;第三种是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即招工时两边约好完结必定作业,一旦这一作业完结,劳作合同就自行停止。
问:什么状况下单位应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答:为了保护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也为了恰当照料老员工,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劳作法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问:赵某1971年8月入职该厂,像他这种状况,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答:赵某已在同一单位接连作业三十年以上,且两边已赞同续延劳作合同,赵某又提出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契合劳作法有关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问:赵某与单位因合同期限问题发作不合,该厂在上一份合同期限届满后,不与赵某续订合同,导致终究两边劳作联系停止。该厂的这种做法有无不当之处?
答:在这一事例中,赵某契合劳作法规则的有关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条件,且明确提出了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要求,该厂为了不与赵某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而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这是一种侵略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劳作法》的规则。
问:假如该厂终究与赵某停止合同,那么赵某能否得到一些补偿?怎么核算?
答:首先要说清楚的是,在这个个案中,该厂不能停止与赵某的劳作联系。其次再说假如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依照本年5月份修改后的《广东省劳作合同办理规则》: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员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今日)曾经参加作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作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肯以原劳作合同约好的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作为最低规范续签劳作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一次性发给日子补助费。日子补助费规范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薪酬。月薪酬规范按自己原劳作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核算,但自己月薪酬超越地点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00%的,按地点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00%核算。
问:员工想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留意什么问题?
答:关于86年10月1日今后参加作业的劳作者,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时,不管哪一方不肯续签劳作合同,都不再计发作活补助费,因而劳作法关于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对劳作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员工想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掌握好劳作法第二十条的几个内在:一是作业年限的规则,劳作者有必要是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二是要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因而劳作者只能在单位赞同续订劳作合同后,才干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三是有必要明确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之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能够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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