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02:39浏览量:963

一、地域统辖
又称区域统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认劳作裁定统辖规模的规范。地域统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统辖。指依照发作劳作争议的行政区域确认案子的统辖,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特别地域统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矩当事人之间的劳作争议由某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
3、专属统辖。指法律法规规矩某类劳作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在我国境内实行于国(境)外劳作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只能由合同实行地裁定委员会统辖;又如,一些当地规矩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
二、级别统辖
指各级劳作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本区内一般劳作争议;市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严重劳作争议。
三、移交统辖
指劳作裁定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统辖权的或不便于统辖的劳作争议案子,移交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作委员会。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规矩,区(县)级劳作裁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能够将团体劳作争议案子报送上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统辖
指两个劳作裁定委员会对案子的统辖发作争议,由两边洽谈,洽谈不成报送一起的上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统辖。
五、涉外统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矩,因合同胶葛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定或许实行,能够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定的劳作(作业)合同,假如劳作(作业)合同的实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实行劳作(作业)合同发作劳作争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第四款规矩精力,由劳作(作业)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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