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9 10:33浏览量:462
第二十六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树立檀卷查阅准则。对不需求保密的内容,应当答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裁定调停和其他方法结案的檀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裁定判决结案的檀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保存期满后的檀卷,应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矩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裁定活动中触及国家隐秘和军事隐秘的,依照国家和戎行有关保密规矩履行。
第三章 裁定程序
榜首节 请求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请求裁定应当提交书面裁定请求,并依照被请求人人数提交副本。
裁定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工作单位、居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裁定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三)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书写裁定请求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请求,由裁定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请求人签名或许盖章承认。
请求人的书面裁定请求资料完备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关于裁定请求书不标准或许资料不完备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同时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人按要求补正悉数资料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裁定委员会对契合下列条件的裁定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裁定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向请求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归于本规矩第二条规矩的争议规模;
(二)有清晰的裁定请求和现实理由;
(三)在请求裁定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归于裁定委员会统辖规模。
第三十一条 对不契合第三十条榜首、二、三项规矩之一的裁定请求,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裁定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向请求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契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矩的裁定请求,裁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裁定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向请求人作出书面阐明并奉告请求人向有统辖权的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对裁定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议或决议不予受理的,请求人能够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裁定委员会受理案子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矩第十三条规矩外,应当吊销案子,并自决议吊销案子后五日内,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一条的规矩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