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05:28浏览量:1198

[案情]
原告覃秀蒿,男,1974年5月24日出世,土家族,农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5组。
原告陈祝,女,1993年9月3日出世,土家族,学生,居处同上。
原告覃晓晓,女,2002年2月9日,土家族,居处同上。
法定代理人覃秀蒿,即本案原告,系陈祝之继父、覃晓晓之生父。
托付代理人田玉,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正秀,女,1945年11月24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竹林湾村第4组。
原告宋益典,男,1939年9月9日出世,汉族,农人,居处同上。
托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卫生院),居处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胜,该卫生院院长。
托付代理人刘定雄,该卫生院副院长。
托付代理人余文群,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晓麻溪卫生所,(以下简称晓麻溪卫生所),居处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晓麻溪村。
法定代表人覃家焱,该卫生所所长。
托付代理人许贵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覃秀蒿之妻宋方益于1971年10月5日出世,因丧偶后,于1998年11月10日同原告覃秀蒿成婚,宋方益与其前夫于1993年9月3日生育一女陈祝。2002年5月宋方益怀孕,在怀孕期间,宋方益曾到晓麻溪卫生所和大堰卫生院做过数次查看,被确诊为正常,并推定预产期为2002年2月10日。2002年2月9日正午,原告覃秀蒿伴随宋方益到晓麻溪卫生所要求住院临产,晓麻溪卫生所值勤医师付正欣(有合格助产士证)接纳住院后,对宋方益进行了查看,而且依据要求进行人工诱发临产。当日晚约10时,宋方益临产一女婴(现取名覃晓晓),付正欣医师处置好婴儿后来查看产妇时,发现宋方益出血不正常,随即采纳止血办法,并派人喊在家歇息的晓溪卫生所所长覃家焱,覃家焱来所 后参与抢救,让付正欣医师打电话向大堰卫生院求救。当晚11时,大堰卫生院的两名医师赶来参与抢救,但因宋方益出血过多,抢救无效,于2002年2月9日晚11时23分逝世。
因接近新年放假,晓麻溪卫生所当日值勤医护人员只要付正欣一人,事情发生后,晓麻溪卫生所交给原告覃秀蒿安葬费等丢失9400元,但两边就胶葛的处理未达成协议。晓麻溪卫生所于2002年2月20日请求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宋方益逝世原由于产后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因缺少尸检和相关材料,不能确认是否归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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