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5:38浏览量:1137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能够挑选以下处理方式:1.两边当事人自行或托付工会、律师等别人进行洽谈处理。2.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向本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或地区性、职业性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外地劳作力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的,应当向地点区县的外地劳作力劳务胶葛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3.不肯调停或调停不成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裁定阶段,提起裁定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撤诉,也能够与对方达到宽和。4.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5.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收效的调停书或判决书,一方不实行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6.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且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提示:任何安排或许个人对用人单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权经过12333电话、劳作保证服务网或直接向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告发。劳作保证督查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告发人保密。劳作者能够就用人单位损害其劳作权力的以下行为,挑选请求裁定或劳作督查处理:(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酬劳的;(2)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的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3)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未依法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4)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的;(5)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规则,劳作者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投诉,且现已依法进入劳作保证督查程序,劳作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作争议处理组织提出处理请求的,劳作争议处理组织不再重复处理;现已依照劳作争议处理规则进入裁定或许诉讼程序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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