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由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6 11:36浏览量:1095

竞业约束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司理竞业禁止准则。意图是为避免董事、司理等运用其特别位置危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则了董事司理的竞业禁止责任,尤其是西方国家首要建立了董事、司理竞业禁止准则。
关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运营或许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一切。”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或许经整体合伙人赞同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合伙人不得从事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则:“投资人托付或许聘任的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赞同,从事与本企业相竞赛的事务;(七)未经投资人赞同,同本企业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刑法》第165条规则:“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运用职务便当,自己运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获取不合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能秘密办理的若干意见》规则:“单位能够在劳作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技能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能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办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洽谈、约好竞业约束期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具有竞赛联系或其他利害联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出产、运营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事务。”
因为企业部分职工常常对企业的运营和技能状况一目了然,职工在换岗后也往往挑选与其曾经构成的事务专长相同或许近似的事务。一旦在换岗后从事这些工作,不光易于成为原上任企业微弱的竞赛对手,并且因为本身的便当和事务的需求,往往会情不自禁地运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避免呈现这种局势,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司理竞业禁止准则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运营利益的维护中来,然后构成竞业约束。企业开端采纳与职工缔结竞业约束协议的方法,以维护企业的竞赛利益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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