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可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20:35浏览量:2684
合同的可改变和可吊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是指因为当事人在意思表明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现已建立的合同予以吊销或改变。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的特色
(1)合同的吊销或改变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吊销或改变。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归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吊销的合同一经吊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除合同联系,这一效能追溯到合同建立时。而合同经改变后,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合同联系,仅仅合同联系的内容发生了改变。改变的效能也追溯到合同建立时。
(二)可吊销和可改变合同的品种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包含以下几种:
(1)因严重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显失公正的合同。
有关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七节的论述。
(3)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
(4)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需求留意的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中,将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在新《合同法》中却对上述状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则。榜首,将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加以区别,关于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的,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规范,别离按无效合同和可吊销、可改变合同处理;第二,将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列为可吊销、可改变的首同。《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则,其理由首要在于:合同的效能一般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是私权联系,只要当事人才干对各自的利益加以满足的留意和保护,当有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的状况出现时,当事人完全可以经过行使吊销权或改变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当所缔结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应归于无效,这样才干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我国《合同法》规则,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A.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B.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合同的可改变和可吊销
来历:不知道 作者:佚名q 日期:10-08-14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是指因为当事人在意思表明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现已建立的合同予以吊销或改变。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的特色
(1)合同的吊销或改变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吊销或改变。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归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吊销的合同一经吊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除合同联系,这一效能追溯到合同建立时。而合同经改变后,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合同联系,仅仅合同联系的内容发生了改变。改变的效能也追溯到合同建立时。
(二)可吊销和可改变合同的品种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包含以下几种:
(1)因严重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显失公正的合同。
有关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七节的论述。
(3)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
(4)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需求留意的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中,将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在新《合同法》中却对上述状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则。榜首,将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加以区别,关于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的,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规范,别离按无效合同和可吊销、可改变合同处理;第二,将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列为可吊销、可改变的首同。《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则,其理由首要在于:合同的效能一般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是私权联系,只要当事人才干对各自的利益加以满足的留意和保护,当有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的状况出现时,当事人完全可以经过行使吊销权或改变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当所缔结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应归于无效,这样才干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我国《合同法》规则,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A.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B.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合同的可改变和可吊销
来历:不知道 作者:佚名q 日期:10-08-14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是指因为当事人在意思表明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现已建立的合同予以吊销或改变。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的特色
(1)合同的吊销或改变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吊销或改变。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归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吊销的合同一经吊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除合同联系,这一效能追溯到合同建立时。而合同经改变后,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合同联系,仅仅合同联系的内容发生了改变。改变的效能也追溯到合同建立时。
(二)可吊销和可改变合同的品种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包含以下几种:
(1)因严重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显失公正的合同。
有关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七节的论述。
(3)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
(4)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需求留意的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中,将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在新《合同法》中却对上述状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则。榜首,将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加以区别,关于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的,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规范,别离按无效合同和可吊销、可改变合同处理;第二,将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列为可吊销、可改变的首同。《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则,其理由首要在于:合同的效能一般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是私权联系,只要当事人才干对各自的利益加以满足的留意和保护,当有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的状况出现时,当事人完全可以经过行使吊销权或改变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当所缔结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应归于无效,这样才干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我国《合同法》规则,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A.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B.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合同的可改变和可吊销
来历:不知道 作者:佚名q 日期:10-08-14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的可吊销和可改变是指因为当事人在意思表明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现已建立的合同予以吊销或改变。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的特色
(1)合同的吊销或改变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吊销或改变。
(2)可吊销、可改变的合同归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吊销的合同一经吊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除合同联系,这一效能追溯到合同建立时。而合同经改变后,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合同联系,仅仅合同联系的内容发生了改变。改变的效能也追溯到合同建立时。
(二)可吊销和可改变合同的品种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可吊销和可改变的合同包含以下几种:
(1)因严重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显失公正的合同。
有关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内容,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七节的论述。
(3)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
(4)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需求留意的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中,将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在新《合同法》中却对上述状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则。榜首,将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加以区别,关于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的,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规范,别离按无效合同和可吊销、可改变合同处理;第二,将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列为可吊销、可改变的首同。《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规则,其理由首要在于:合同的效能一般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是私权联系,只要当事人才干对各自的利益加以满足的留意和保护,当有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的状况出现时,当事人完全可以经过行使吊销权或改变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当所缔结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该合同应归于无效,这样才干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我国《合同法》规则,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A.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B.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可改变合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