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7 16:41浏览量:1719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告诉,二手房营业税新的履行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方针放松:个人购买缺乏两年的非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越两年(含两年)的非一般住所或许缺乏两年的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依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越两年(含两年)的一般住所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子不满五年上市生意时收取,有两种方法,①税率20%,按产业转让所得(本次生意价格-房子原价-原交纳契税-本次交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供给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一般住所1.5%,非一般住所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当;
4、生意费:6元/平米,两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生意成交价格计征,生意两边各承当一半。
6、登记费:一般二手房住所类为80元/套,买方承当。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生意过户时收取,按房子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当。
8、核档费:50元/宗。
9、借款担保费 借款额×1% 担保公司
10、评价费 评价值×0.5% 评价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规范不同,主张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细以房管局收费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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