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7 03:42浏览量:587
   劳作合同的实行,指的是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享有各自的权力。劳作合同的改动,指的是在劳作合同实行期间,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动劳作合同的内容。劳作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实行、劳作合同的改动是否以相等自愿、协商一致为条件,直接关系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尤其是劳作者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劳作合同法》在总结《劳作法》有关配套规则的基础上,对《劳作法》关于劳作合同实行和改动的规则作出了补充规则:
   (一)规则了劳作合同实行的一般准则
   1.全面实行准则。指的是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悉数责任。《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行各自的责任。
   2.合法准则。指的是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有必要恪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作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许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付出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布付出令。二是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作定额规范,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三是规则劳作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回绝,不视为违背劳作合同;对损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作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
   (二)规则了特别景象下劳作合同的实行
   一是规则用人单位改动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
   二是规则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
   在用人单位改动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用人单位发作兼并、分立等状况时,因为劳作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等内容发作了改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从方式上改动劳作合同,可是,没有从方式上改动劳作合同的,原劳作合同也应当持续实行。
   (三)规则了劳作合同改动的一般准则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动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准则是劳作合同改动的一般准则。
   (四)规则了劳作合同改动的方式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改动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改动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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