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非事故 司法鉴定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1 20:37浏览量:2253
前不久,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南京某医院补偿原告崔某21131.4元,被告某医院所属集团对某医院的上述责任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一起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工作起源于原告薛某之夫唐某因为不小心跌倒,所以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通过拍片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唐某随即住院医治。住院的第二天,在为唐某施行完左边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回来病房过程中,唐某突发抽搐,回来手术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6时逝世。薛某等以为在术前主刀医师没有对唐某进行任何查看,在心电图供给唐某有显着的心脏器质性病变的状况下,仍然选用硬膜外麻醉的方法和手术医治方法为其医治,这是促使其心脏病发生而逝世的直接原因。要求某医院补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76946元,所属公司承当连带责任。所属公司以为,首要他们医院在对唐某的医治过程中没有差错,其逝世不属于,是手术中极有或许呈现的意外状况;其次,在处理胶葛的过程中,医院现已付出薛某等人各现实是不是这样的呢?秦淮区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唐某不小心跌倒后到某医院就诊。入院查看时,患者唐某有腰肌劳损、高血压及冠心病、糖尿病史。手术前做了操控血糖等办法,而且将手术的危险性告知了家族,在家族的同意下施行了手术,术后患者突发抽搐时当即抢救,可是抢救无效唐某逝世。唐某逝世之后,南京市公安局对唐某的尸身进行了,病理确诊为唐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等。一起,秦淮区医疗技术判定委员会判定结果表明某医院对唐某的确诊正确,契合医治准则。死者的逝世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故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7月份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再次作出判定,以为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原告请求,秦淮区法院托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差错及联络判定。结果表明,某医院对唐某的病况确诊是正确的。在唐某术后发生心脏骤停时抢救及时,办法妥当。可是唐某年迈,有十余年冠心病史,且有斜疝术后心脏病发生抢救史。术前唐某的两次心电图查看均提示冠心病的改动,可是医院没有做客观的估量,术前和术中也没有针对有或许发生的心脏病做活跃的防备。因而,某医院对唐某手术前的预备和手术计划的挑选中存在必定的过错行为,并与唐某的逝世有联络。所以,归纳考虑两级医疗判定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定结论,法院以为某医院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核算此案触及金额为151657 元,结合此案实际状况,某医院应承当总额的20%,也便是30331.4元。关于某医院建议的现已付出的14400元费用中,法院只确定了9200元,因而,此医院还需付出21131.4元。一起,因为法院一起还查明,某医院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其所属集团对某医院上述补偿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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