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责任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23:51浏览量:21
跟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设备的不断的完善,有时难免会发作医疗事故。在一些医患胶葛案子中,有一部分是因为从业人员在医疗进程中发作差错或未按相应的规则而导致的,患者能够提申述讼,然后取得医疗机构相应的补偿。下面听讼网五家渠律师为咱们带来一份医疗危害职责胶葛判例,咱们能够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医疗危害的职责胶葛
一、关键词
直肠癌 横结肠永久性造瘘术
二、争议的焦点
术后未及时复查,发作肠梗阻后延误医治时刻怎么补偿。
三、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诉称:2010年7月20日,原告因便血、腹痛到被告处就诊,确诊为直肠癌。7月30日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切除直肠肿瘤并行横结肠造瘘,原告后于8月12日出院。2012年12月1日,原告因肠梗阻从头到被告处探查腹腔,发现小肠与该契合口粘连、部分小肠呈现坏死。被告为原告切除坏死小肠后,再运用契合器把小肠端契合,切除还纳时结肠的契合口,行横结肠永久性造瘘术,导致原告无法用肛门排便,身心遭到巨大冲击。原告以为,因被告术后未及时为原告复查,在原告发作肠梗阻后延误医治时刻,致使原告身体遭到巨大危害,故申述要求被告按70%的份额补偿原告医疗费62422.21元、误工费8145.36元、护理费39600元、交通费1604.5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300元、养分费23500元、残疾补偿金65904元、残疾辅佐用具费704.2元、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0元、判定后护理费9000元、判定后养分费6000元、后期医治、护理及误工费62558.39元。
被告辩称:关于原告的各项丢失,咱们只赞同按照50%的职责份额承当。关于医疗费,仅赞同承当原告后两次住院且没有报销的部分。护理费赞同按照护理期45 天,每天100元核算。交通费赞同承当患者本人后两次就诊所发作的费用。残疾补偿金赞同承当32952元。养分费赞同按照养分期105天,每天50元核算。残疾辅佐用具费赞同补偿,不赞同承当误工费及后期医治、护理及误工费。
四、审理进程
2010年7月2 0日。原告孙某因“大便带血半年余,加剧一个月”至被告处住院医治,确诊为直肠癌。同月30日,被告为原告行直肠癌彻底治愈术、横结肠造瘘术、阑尾切除术。原告后于2011年8月 12日出院,出院确诊为直肠溃疡型中分解管状腺癌、缓慢阑尾炎。2011年3月7日,原告因“直肠癌术后要求造瘘口还纳入院”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开始确诊为横结肠造瘘术后及直肠癌术后,后于同月11日出院,医嘱原告回家后坚持扩肛,三个月后返院复查结肠镜后决议是否行造瘘还纳术。2012年11月1 5 曰,原告因“直肠癌、横结肠腹壁造瘘术后2年余”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医治,被告于11月19日为原告行横结肠腹壁造瘘还纳术,原告后于11月29日出院。同月30日,原告因“腹痛、腹胀2天”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开始确诊为不全性肠梗阻、横结肠造瘘术后、直肠癌术后。12月1日,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包含剖腹探查术、粘连松解术等,原告后于12月12日出院。
审理中,本院托付北京中衡司法判定所对北京军区总医院对孙某的医治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加度,以及孙某的伤残等级及养分期、护理期进行判定。2013年7月12日,北京中衡司法判定所判定人员对该病案进行剖析后以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对被判定人的横结肠造瘘口还纳后医治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与被判定人的危害结果有必定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参加度为d级;2、被判定人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3、护理期为30一60日,养分期为90—120日。判定费用13450元由原告垫支。原告对上述判定定论表明认可。被告对判定意见书的定论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质询,以为现在不宜对原告进行定残,原告病况改变急骤,及时手术探查缓解梗阻并无不当,故不该负有参加度d级职责。2013年9月3日,中衡司法判定所函复我院,回复称:1、现在的伤残仅针对被判定人小肠部分切除判定的伤残;2、还纳术后短时刻内不宜行结肠镜查看;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对被判定人的横结肠造瘘口还纳后医治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与被判定人的危害结果有必定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参加度为d级)。原告与被告均未请求进行从头判定。
另,原告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辖区外住院费用结算单两张,证明其共花费医药费 90527.49元,已报销29738.04元,实践花费为60789.45元.另提交未报销医药费收据若干。被告认可该结算单及医药费收据的真实性,但不赞同承当收据费用。就误工费,原告提交莘县燕店镇郭庄乡民委员会出具的误工证明,内容为孙某系该村乡民,患病前在该村打扫卫生,月工资900元整,自 2012年11月15日至201 3年7月20日误工8个月26天,误工费用为8145.26元。就交通费,孙某提交交通费收据若干。就残疾辅佐用具费,孙某提交购药发票及便袋销货清单各一张。经查,孙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现实,有病历、判定文书及发票、两边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为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原告孙某因“大便带血半年余,加剧一个月”至被告处住院医治,确诊为直肠癌。同月30日,被告为原告行直肠癌彻底治愈术、横结肠造瘘术、阑尾切除术。原告后于2011年8月12日出院,出院确诊为直肠溃疡型中分解管状腺癌、缓慢阑尾炎。2011年3月7日,原告因“直肠癌术后要求造瘘口还纳入院”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开始确诊为横结肠造瘘术后及直肠癌术后,后于同月11日出院,医嘱原告回家后坚持扩肛,三个月后返院复查结肠镜后决议是否行造瘘还纳术。2012年11月1 5曰,原告因“直肠癌、横结肠腹壁造瘘术后2年余”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医治,被告于11月19日为原告行横结肠腹壁造瘘还纳术,原告后于11月29日出院。同月30日,原告因“腹痛、腹胀2天”再次至被告处住院,开始确诊为不全性肠梗阻、横结肠造瘘术后、直肠癌术后。12月1日,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包含剖腹探查术、粘连松解术等,原告后于12月12日出院。
审理中,本院托付北京中衡司法判定所对北京军区总医院对孙某的医治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加度,以及孙某的伤残等级及养分期、护理期进行判定。2013年7月12 日,北京中衡司法判定所判定人员对该病案进行剖析后以为:
1、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对被判定人的横结肠造瘘口还纳后医治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与被判定人的危害结果有必定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参加度为d级;
2、被判定人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
3、护理期为30一60日,养分期为90—120日。判定费用13450元由原告垫支。原告对上述判定定论表明认可。被告对判定意见书的定论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质询,以为现在不宜对原告进行定残,原告病况改变急骤,及时手术探查缓解梗阻并无不当,故不该负有参加度d级职责。2013年9月3日,中衡司法判定所函复我院,回复称:
1、现在的伤残仅针对被判定人小肠部分切除判定的伤残;
2、还纳术后短时刻内不宜行结肠镜查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对被判定人的横结肠造瘘口还纳后医治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与被判定人的危害结果有必定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参加度为d级)。原告与被告均未请求进行从头判定。
另,原告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辖区外住院费用结算单两张,证明其共花费医药费90527.49元,已报销29738.04元,实践花费为60789.45元。另提交未报销医药费收据若干。被告认可该结算单及医药费收据的真实性,但不赞同承当收据费用。就误工费,原告提交莘县燕店镇郭庄乡民委员会出具的误工证明,内容为孙某系该村乡民,患病前在该村打扫卫生,月工资900元整,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 3年7月20日误工8个月26天,误工费用为8145.26元。就交通费,孙某提交交通费收据若干。就残疾辅佐用具费,孙某提交购药发票及便袋销货清单各一张。经查,孙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现实,有病历、判定文书及发票、两边当事人陈说等在案为证。
本院以为:201 o年至2 012年,原告在被告处屡次住院医治,被告为原告行直肠癌彻底治愈术、横结肠造瘘术、剖腹探查术等。经司法判定,定论为被告在对原告的医治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参加度考为d级(40—60%)。故对原告因此而遭到的丢失,被告在职责规模内应承当补偿职责,详细份额本院将根据判定定论,并考虑本案的实践状况酌情确认。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触及的丢失规模及补偿数额问题。丢失规模及补偿规范应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确认。
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交了报销证明,被告在职责规模内应予补偿。
2、关于误工费。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原告确有误工现实,故本院予以支撑。
3、关于护理费。考虑原告的伤情需求护理,本院结合判定定论予以裁夺。原告建议的判定后护理费一并在此项中核算。
4、关于交通费。本院依原告的就诊时刻及寓居状况予以裁夺。
5、关于住院膳食补助费。根据其实践住院医治天数,按照每日50元的规范核算。
6、关于养分费,本院依判定定论予以确认,原告建议的判定后养分费亦一并在此项中核算。
7、关于残疾补偿金。现原告建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 476元为规范,按20年核算后计入丢失规模,契合法律规则的规范,本院予以支撑。
8、关于残疾辅佐用具费。原告提交了相应收据,本院予以支撑。
9、关于精力危害抚慰金。原告所受危害构成九级伤残,本院予以支撑,详细数额本院将酌情确认。10、关于后期医治、护理及误工费用,因该部分费用没有发作,本院不予支撑,原告可待实践发作后另行建议。以上各项经济丢失,被告北京军区总医院在其应承当的职责规模内予以补偿。
五、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三万零五百七十二元一角七分、误工费四千零七十二元六角八分、护理费三千元、交通费六百元、住院膳食补助费六百五十元、养分费三千元、残疾补偿金三万二千九百五十二元、残疾辅佐用具费七百零四元二角、精力危害抚慰金五千元,合计人民币八万零五百五十一元零五分;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对一篇医疗危害职责胶葛判例的剖析,咱们大致能够了解一下在遇到相似的问题时怎么处理。其实医疗危害职责胶葛大都是因为关于补偿方面的胶葛。咱们能够参阅一下上面的案子。此外医疗危害职责胶葛中患者有必要请求医疗事故的判定。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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