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本人现在的劳动所在地是马鞍山,目前的劳务公司让我签的空白合同,后来还在双方协商条款处私自修改增加了条款(因并没有协商过任何事项,我在上面写了无,后来得知被修改),并且威胁要求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把我们从全日制用工变更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关系变更为劳动承揽关系,等等事项),不签就不能保证按时发放工资,保险的参保地也被从马鞍山迁到了外地池州,未有合理书面解释,班组同事被一个电话就辞退,工作岗位人员要求6人,一直不增员,之前找对方索要自己的那一份合同,这家公司不给还叫嚣自己是法盲不服告他们,其他同事被拖欠了3个月工资,我现在能否给他们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直接离职
劳动争议安徽省-马鞍山市2026-04-25 08:13:5013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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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84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4-25 10:31:28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