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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锁奶茶店工作,因经营不好工作门店要撤店,劳动合同没到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口头协商调店到30公里的门店,每月多给300元路费补贴,不去的话算自愿离职,这种情况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补偿金?应该给多少?

劳动争议辽宁省-大连市2025-11-12 17:05:441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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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4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公司这种做法不合理,应给补偿金。门店撤店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且调店距离远,不去算自愿离职不合法。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你可和公司协商补偿金,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11-12 17:09:3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1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公司通常应该给补偿金。因为门店撤店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店距离过远不合理,员工拒绝后公司若以此视为员工自愿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公司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还可能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5-11-12 17:13:46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08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1-13 12:05:5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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