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我工资,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且公司注册资金以实缴,股东也以实缴。所有的资产均已查封抵押或者拍卖中,又因该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在别的地区有新建项目,为了能活下来执行法官不允许该公司破产。我还能怎么办,执行法官说很难要回来。目前公司找了一个代办人员接替我原先部分工作,通过私人对该办件人员进行结算,办理一个80元,至今已经结算上千元,有这个钱为什么不给我支付呢。当我把这个线索给执行法官说,法官调查都没调查就说不能执行,公司可能不会承认,但是我有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在给这个代办结钱,且还有证人证明该代办人员在接手我之前的工作。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5-10-23 17:57:10135*****983
律师回复
-
-
-
-
-
刘蓉律师月帮助288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3 19:12:34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