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5年5月入职于潍坊稻草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医疗标注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2025年9月19日下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司以“工作不达标,汰换”为由强制要求本人签订辞职申请,且签订第一份离职申请,本人离职类型选择其他,离职原因写为汰换,并要求摁手印,人事拒绝我拍照留据。后重新强迫签订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自愿离职的离职申请书。 鉴于当时处于孕中期(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劳动争议山东省-潍坊市2025-09-19 23:56:09177*****23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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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71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20 11:57:18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