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省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职工,2000年左右就不在单位上班了,单位没活,,养老医疗单位一直给承担一部分,交的是低档的,这期间本人一直在打工,今年本月开始单位通知个人不让在社会上有流水,说国家有要求,一旦查出单位会除名的,省建也有其他分公司,但其它公司都没有这个要求,我想咨询一下是不国家真有这个说法,还是公司有其他目的,
劳动争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25-06-13 20:28:09136*****03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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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71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14 11:14:04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