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女,检验员。我目前在非洲刚果(金)的一家国内央企的分公司工作,签了一年甲(用工单位)乙(用人单位)丙(我本人)三方的合同2025.7.30到期,去年五月来的。2025.5.27,向领导申请休假。当天公司开会塞拉利昂缺人要派一个人去,同时六七月份会派一个人到公司,领导就威胁说我们(我和另一个女同事)不愿意去塞拉利昂,来人后公司不需要那么多人,要把我们其中一个人辞退。但是我们都没去 1. 领导不同意我在六月份休假,说我可以休假但是我修完假后就不用来了,这合规?我能强硬向领导申请休假吗? 2.领导说后面是否开除、开除谁,要到六月底出结果。如果公司拖到合同快到期辞退我,我是否可能拿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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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75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03 11:54: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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