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深圳,但公司借扩产的名义搬迁到异地市。 1,要求员工填写随迁意向表(不去,常驻,去) 2,不去,留在深圳这边办公,但会影响绩效奖金 3,常驻,保留深圳社保,但常驻异地工厂 4,同意去就重新修改签订合同。 请问公司这种行为符合劳动法吗?如果我不去,我可以拿到N+1的赔偿吗?或者怎样才能拿到N+1赔偿,我也不打算继续干下去了,麻烦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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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4682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公司搬迁至异地市,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要求员工填写随迁意向表等做法基本合理,但以员工不去就影响绩效奖金的方式逼迫员工选择不合法。若你不想继续干且符合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即通常所说的 N+1。你可先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保留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回复于 2025-05-08 14:15:18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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