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今年56,因为年轻时工作不稳定,一直是自己在缴纳社保,今年三月可以拿钱了。 前两年经过劳务公司介绍到一个工厂里上班,就是宿管员,然后平常抄抄电表打扫一下楼道卫生。然后一个月前,她领导让她去抄电表,走楼梯不小心崴到脚了。 前面三次劳务公司的人带着挂号检查他们都直接付钱了。 前几天去检查医生说韧带撕裂要做个小手术可能得安个小钢钉,差不多两三万费用。 那个老板听了以后就说要么我们自己付后面他们报销,要么我妈给他们打欠条他们垫付。 昨天那个老板又说只支持2万,剩下让自己拿社保报销。 她和劳务公司签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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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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