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时拿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员工因任何原因辞职的不参与绩效考核”作为依据,不愿赔偿当年绩效合法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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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中的条款“员工因任何原因辞职的不参与绩效考核”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那么这个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免除自己应尽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公司的这一条款确实限制了员工的权利,即可能影响员工获得绩效奖金等福利的权利,那么这个条款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是否能够证明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该条款是否真的剥夺了员工的权利,通常需要经过详细的审查和可能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这可能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确认。 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这一条款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回复于 2024-08-16 16:04:1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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