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于2024年2月23日签署见习期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见习期时常最长3个月,即于今年5月24日到期,但是,六月份本人依旧正常打卡上班,与用人单位无书面上的劳动合同关,除此之外,见习协议、存在相关霸王条款,这次因为招生的事情,学校延迟放假,本人在朋友圈辱骂学校,学校让我主动离职,但是在辱骂期间,我依旧给学校成功招生两名,且缴纳预报名费以及填写报名单,本质上,是给学校带来收益,这次的诉求是,因为还没去办离职手续,不知道怎么正确维护权益,不知道是否可以要求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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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2025年7月份与目前就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0月份出国,由于工资拖欠及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等问题,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我赔偿出国期间的护照、签证、机票以及在国内的差旅费,我能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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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7月入职中铁十七局到2020年11月离职,离职原因就是工资发放不及时,现在好几年过去了,今天刚听说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离职补偿,现在还可以申请么,过了时效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