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女士,已55岁。2007年-2023年在某政府单位传达室工作,2007-2011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领条是家属代领,签的家属名字非当事人名字。2012-2023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但有工资流水记录。 2.目前情况:双方于2023年走劳动仲裁把2012-2023的社保补缴了,但只有11年,差4年达到退休条件。前4年单位称缺乏证据和相关材料无法补缴。 3.想了解:单位是否能一次性补缴?如明确无法补缴,是否够条件可以向单位申请养老金赔偿?以及是否有其他方式能补缴剩余4年。
劳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2024-04-12 14:04:4915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