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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在诉讼阶段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另行仲裁?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阶段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予以准许?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阶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阶段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予以准许?

对于此类情况,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支付赔偿金与支付经济补偿系不同的请求,只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经过了仲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另行仲裁;

(二)是认为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

2022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该意见第五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可对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判决,无需当事人另行仲裁。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高效便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以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诉讼阶段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准许,无需另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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