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在日本入职A公司(日本东京总部),后于2015年底被外派驻到中国地区的子公司B(总部在上海,工作地:北京分公司),最初是外派员身份在B公司工作(人事关系在总部A,此期间没有和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是每月工资,社保,所得税等都是B公司缴纳)。后于2019年底正式将人事关系由A转到B并签署劳动合同。现被B公司告知公司即将清算并遣散员工。在遣散费的计算逻辑上我和公司出现分歧,公司认为应该从2019年起算工龄,我认为应该从2015年到这边工作开始算。想咨询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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