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为房产销售(销售楼盘为国企,但编制为甲方设立的第三方公司),目前处于换孕初期,因近期公司销售不畅,经常别要求加班至晚上11点邀约客户等工作并且经常停休。请问可以要求按照正常下班时间下班吗?或者又和其他解决办法能按照正常时间下班。有何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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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鉴律师月帮助0人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你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的加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日延长的加班时间支付不少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回复于 2022-10-13 20:19:26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2-10-13 20:22:31
因为职业性质的关系如果依次要求公司被拒绝的话,申请劳动仲裁或向相关部门反应会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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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2-10-13 20:26:19
你好,当然会有效果,就是可能会产生跟公司的矛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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