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政诉讼经历5年的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我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裁定我没有经济损失。再审审查裁定我的损失由行政行为相对人补偿,可是相对人也是受害损失者,公司已经解散,且诉讼的标的物1000亩投资351万元,开发改良好的重度盐碱地及相对人的所有10000多亩开发改良好的土地均被被告无偿没收,7年来一直由被告在收益。高检抗诉时又认为我不是利害关系人。 1、这种情况行政行为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谁来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行政行为合法为补偿,反之为赔偿)? 2、再审法院及高检的裁定有法律依据吗? 3 、所有法律救济我已经用完,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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