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事业务助理一职,2018年5月入职,目前在职,无加班费,每月综合薪水扣保险后实发5379元,今年4月到7月底休128天产假,但产假期间工资未按原工资发放,缴纳社保基数是3380元,公司按每月3641元发放,4个月合计少发6900多元,公司以未低于社保基数金额为由,不愿再补发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生育保险也明确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故要求公司补发,是否为合理诉求,还请明确告知,感谢!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21-11-10 17:01:34177*****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