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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客车司机,2015年12月16日被客运公司聘用,2020年3月31日接到公司通知,因疫情期间亏损严重,公司没有能力经营下去,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这五年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因为疫情期间工资按最低生活标准支付2.3月份工资,再开一个月的生活费,现在再给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给5个月的工资,因为我上有老人,下有两个未成年小孩,4岁,2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违法,我可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一年经济补偿2个月 我想问公司在疫情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违法? 经济补偿是不是合理?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该怎么写诉求?

劳动争议山西省-阳泉市2020-05-15 22:29:3913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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