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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顺产,按公司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产假休完,休产假条上交人事部,公司2020年1月19日全体员工开始放假,本人1月16-18日三天未返公司上班,向直系领导以微信文字形式请假,领导批准请假,但并未交书面请假条到人事部,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复工推迟,于2020年3月25日接通知回公司上班,人事部自动将1月19日-3月24日调为产假,人事说因为没有交书面请假条。放假期间其余公司员工全部发放补助工资,本人没有,说是延长为产假?这种因为我没有按时上交书面请假条,延长本人产假的行为合法吗?我可以争取正常员工补助吗?

劳动争议湖南省-衡阳市2020-04-30 16:42:4017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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