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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公司与2020年1月13日发了一份调岗通知,而我并没有同意调岗,于是公司2020年2月25日以我旷工为由开除我,无经济补偿,3月4号,我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中,公司以我26号到3月7号在公司上班为证据说未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实际是我在交接)并且提供了2月27日下发撤销开除我的通知,此份通知我并没有收到,并且前两次的通知通过线上发送给我,公司后面提供的上面写的是张贴,这份我肯定公司是后面伪造的,但我没有证据,公司也没有提供张贴出来的证据,仲裁委认为:2月26日到3月7号我有在上班,公司也有给我发工资和缴社保,(实际工资是后面补发的)也就是说公司并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驳回我的请求

劳动争议福建省-厦门市2020-04-30 16:10:4813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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