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石家庄商场上班员工,劳动关系是和上海服装贸易公司签的合同,店铺在商场于2019年7月撤店,当时我在产假,公司未和我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13日公司通知我要于2020年3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从19年3月到20年2月收入的平均工资,乘以我的工作年限,因为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赔偿金是否是双倍?另外因公司没岗让我上班,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把19年12月到20年2月算成事假拉低我的平均基数,这样合理吗?我不同意签离职,公司就给我算待岗,发最低生活保障,那我的平均工资基数就更少了,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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