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爱人在北大青鸟下属的单位(地点在赤峰市)工作了七年,当时工资每月1万6,共签订了三次合同,到2020年5月到期。昨天开会说是给大家两条路选择,一是放假回家,开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第三次签合同时改的钱数),什么时候再上班待定。另一条路是现在就解除劳动合同,给七个月经济补偿。我爱人选择了后者签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签字时发现名头是“解除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个合同有什么不同,我们得到的补偿是否合法,我爱人本身是不想辞职的,但是在家休息给的工资太少,而且又不知道什么时候通知上班,用人方说如果一直不上班,到明年5月份合同到期,也是要解除合同,到时候连补偿金都没有了,这个合法吗
劳动争议吉林省-四平市2019-11-22 14:16:2115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