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12入职,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口头通知辞退我,当时说原因是我招聘不力!但2个月,招聘67个人来面试。均以形象气质不佳为由不录取导致无法到岗!后由以污蔑诽谤手段辞退我并且我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现公司拖欠8-9月份我垫付的运费,9月份差旅费!9月份和10月份工资!以及在9.28(周六) 10.1-10.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结算方式!现公司还扣押我的劳动合同!我有考勤打卡记录以及平时工作的所有证据!请问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员工。我是否可以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并要求补偿我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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