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建筑单位负责人 ,自2018年11月份聘请一个技术员,给公司整理资料。约定的是工资押一个月以后月月发,其领用工资后并未履行职责,资料未做。自2019年7月份打电话请假,一直到现在均未上班,因工程交工,急需要施工资料期间公司给其打电话追要资料,他也没有给,没有办法公司另外聘请其他技术员重新整理资料才保证了交工工作。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其返还工资款,并追究因资料丢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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